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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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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的規定及四大特征之辦案心得
2006年展開的打黑除惡專項工作,是中央政法委牽頭,而此次上升到中央和國務院聯合印發,這意味著中央對打黑的重視程度,已經上升到國家戰略,并整合政法、紀檢、黨務、行政等多系統合力解決。
一、目前我國掃黑除惡的形式
2006年展開的打黑除惡專項工作,是中央政法委牽頭,而此次上升到中央和國務院聯合印發,這意味著中央對打黑的重視程度,已經上升到國家戰略,并整合政法、紀檢、黨務、行政等多系統合力解決。
為什么將2006的打黑,升級為2018的掃黑呢?因為任何黑社會背后都有保護傘,如果只打黑不掃保護傘,那么在保護傘的支持下,黑社會遲早就會再一次復燃,所以,今年打黑升級為掃黑。
二、重點打擊的情形:
根據2018年1月16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簡稱2018指導意見),嚴厲打擊“村霸”、宗族惡勢力、“保護傘”以及“軟暴力”等犯罪。
1、重點打擊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
2、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
3、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
4、在征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占地、濫開濫采的黑惡勢力;
6、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游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
7、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8、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9、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
10、組織或雇傭網絡“水軍”在網上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的黑惡勢力;
11、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
12、堅決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
三、相關的規定及規定之間的關系
目前的規范性文件:
《刑法》第294條(97刑法,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2000年12月4日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294條第一款的解釋》:明確四個特征,被刑法吸納。
2009年12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簡稱2009紀要)
2012年9月11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10月13日最高法院《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簡稱2015紀要)
2018年1月16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簡稱2018指導意見)
三個重要規范性文件:
2009年兩高一部的座談會紀要
2015年最高法院發布的全國部分法院的座談會紀要
2018年兩高兩部的指導意見
關系:互為補充,均未失效。如有不同,最新為準。
1、從2015紀要回歸到2009紀要,2018指導意見更加原則化,如不考慮人數、經濟數量標準;完善和修改2009紀要,更加明確組織特征;
2、對2009、2015紀要做出新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不要求利用職務便利就可以認定包庇;
3、2018指導思想優先適用,其他與此不一致的,應當執行本意見。
變化:總體來說,入罪門檻降低,更為靈活。
四、黑社會性質犯罪的四個特征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認定——四個特征同時具備:
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同時具備《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中規定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實踐中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并非這“四個特征”都很明顯,在具體認定時,應根據立法本意,認真審查、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征”相互間的內在聯系,準確評價涉案犯罪組織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做到不枉不縱。
(一)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組織特征
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刑法條文)
組織結構較為穩定,并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2009紀要)
注意事項
1.不再強調人數一般在十人以上、需存在一定的時間,而是重申了2009年紀要提出的“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時間、成員人數問題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定。”
2.對組織、領導行為進行了區分:
發起、創建、合并、分立、重組的行為是組織;
決策、指揮、協調、管理的行為是領導。
重點理解
1.如何理解組織架構
組織、領導、積極參加(包括骨干成員)、參加,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
組織成員不要求10人以上
組織成員還包括:
其一,已有充分證據證明但尚未歸案者;
其二,雖有參加但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其他情形未起訴者;
其三,根據具體情節不作為犯罪處理者。
2.如何理解“積極參加”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應認定:
其一,多次積極參與違法犯罪者;
其二,積極參與較嚴重活動且作用突出者;
其三,組織中起重要作用(主管財務、人員管理等)。
3.如何理解“骨干成員”
直接聽命于組織者、領導者,多次指揮或積極參加違法犯罪活動或在犯罪組織中起重要作用,是積極參加者的一部分。
4.如何理解“參加”
自愿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接受其領導和管理。
主觀明知
定罪不要求行為人確知其所參加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
主觀明知應把握兩個方面:
其一,是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所參加的是由多人組成、具有一定層級的組織群體;
其二,是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所參加的組織主要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者該組織雖有形式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但仍是以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基本行為方式。
5.哪些情形可以認定不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
2015紀要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情形:
其一,主觀上沒有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愿,受雇到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辦的公司、企業、社團工作,未參與或者僅參與少量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 (增城案的黃志勇)
其二,因臨時被糾集、雇傭或受蒙蔽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提供幫助、支持、服務的人員:(譚霖案中的法人代表)
其三,為維護或擴大自身利益而臨時雇傭、收買、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上述人員構成其他犯罪,按照具體犯罪處理。
(二)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經濟特征
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刑法條文)
1.重申2009紀要提出的“不能一般性地要求經濟實力必須達到
特定規?;蛱囟〝殿~”
2.沒有強調“將所獲經濟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或維
系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
注意事項:
1.不強調經濟實力必須達到特定規模及數額,但并不意味著可以不管數額或規模,2015紀要中提出的20-50萬元仍然是重要參考標準(之前廣東是50萬元);
2.組織的合法財產也屬于經濟實力范圍;
3.資助組織的資產不問性質、來源,均屬于犯罪所得,予以查封、扣押;
4.組織成員特別是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其個人名下的合法財產或者設立、參股的合法企業、公司,所獲收益沒有用于資助組織,雖不屬于組織的財產,一般仍應當查封、扣押,以方便執行財產刑。
重點理解:
1.獲利來源:以下方式獲得經濟利益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經濟利益”(2018指導意見第7、8條):
(1)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
(2)有組織地以投資、控股、參股、合伙等方式通過合法生產、
經營獲?。ㄒ陨甜B黑,以黑護商);
(3)由組織成員提供或通過其他單位、組織、個人資助取得。
上述方式獲得一定數量的經濟利益,應當認定“具有一定經濟實
力”。同時也包括調動一定規模的經濟資源用以支持組織活動的能力。注意兩點:
其一,通過上述方式獲取的經濟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組織成員個人掌控,也應計入組織的“經濟實力”;
其二,組織成員主動將個人或家庭資產一部分用于支持組織活動,
其個人或家庭資產可全部計入“一定的經濟實力”(但數額明顯較小或僅提供動產、不動產使用權的除外)。
2.獲利用途:
支持組織活動,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系犯罪組織生存發展,表現為(2009紀要):
(1)購買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經費;
(2)為受傷、死亡的組織成員提供醫療費、喪葬費;
(3)為組織成員及其家屬提供工資、獎勵、福利、生活費;
(4)為組織尋求非法保護的費用及與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費用支出等。
注意事項
2009紀要規定,無論組織財產是通過非法手段聚斂,還是通過合法方式獲取,只要將其中部分或者全部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系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即可,但2018指導意見沒有強調該內容。
3.獲利數額:
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行業利潤空間均存在很大差異,而且組織存在、發展時間各不相同,不能一般性要求經濟實力必須達到特定規?;驍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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